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47次
太康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深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其养猪场的105头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深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猪卖掉,并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公诉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深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