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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迟迟未交付 法院判决被告担责赔偿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922次

旧房被拆迁,如期交房自然就成了百姓心中的期盼,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逾期交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10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开封市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武逾期交房违约金46343.74元。

原告(被拆迁人)董武与被告(拆迁人)开封市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的房屋交给被告拆迁,被告为原告异地安置鼓楼区太阳小区1号楼4单元3层南屋房产一处,安置房价款为152458.50元。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为24个月,从2010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23日。被告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交房,每超出一天,按照被安置房价款的千分之零点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被告未按时交房。2013年9月25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的违约金。后因被告一直仍未能交房,原告又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6343.7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应当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本案原、被告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期限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46343.74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求,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已约定被告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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