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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5日17时许,李某(已判刑)以帮其要账为名,纠集被告人赵某、梁某、马某、翟某(三人均已判刑),五人开车到南阳市一小区院内,将马某某骗到车内,拉至南阳市一偏远处,在李某的授意下,赵某等人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后五人又将马某某拉至南阳市一宾馆内,强迫马某某与家人联系,要求第二天中午前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50000元,否则将伤害马某某。2008年12月26日16时许,马某某的妻子吴某向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20000元后,李某等人让马某某离开宾馆,期间,赵某等人对马某某多次进行殴打。2015年4月23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索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