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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与人起争执 致人轻伤被判刑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6 00:45:26 | 阅读:1163次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话一点不假,被告人王某就是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于是怀恨在心,便找人伺机报复,结果致人轻伤,付出了代价。5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伙同王甲、王乙(均已判刑)在夏邑县某乡吃饭时,因琐事与韩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怀恨在心。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王甲、王乙将同住在该乡一客店的韩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韩某左前臂中段有一长7.5cm的创口,左挠骨皮质缺损,缺损处可见一金属物,大小约0.3cm×0.3cm,韩某的伤系轻伤二级。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和王甲与被害人韩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韩某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韩某不再追究王某和王甲的一切法律责任。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王甲等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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