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1 | 阅读:1093次
2010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袁某找其刷卡、养卡之机,用购买的复制信用卡和制作信用卡设备复制了袁某的三张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并制作三张假信用卡。之后刘某通过裴某将伪造的三张信用卡交与他人,套取现金7万余元。案发后,被害人袁某的56500元的损失被依法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