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2-30 03:50:24 | 阅读:1081次
2015年2月22日,杨某、杨某某、孙某某三人在该村杨某某小卖部门口打扑克。汪某去该小卖部买烟时,站在旁边观看。期间,汪某指出杨某有一张牌出错了,引起杨某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汪某将杨某摁倒在地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汪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赔偿被害人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