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1 | 阅读:1148次
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刘某女与张某男举行婚礼同居,同年7月27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9日出生育长子张小小,2012年3月1日生育长女张妮妮,两个孩子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8月,刘某女与张某男因琐事吵架后离家出走,次年5月,张某男起诉刘某女要求离婚,太康县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判决不准予张某男与刘某女离婚。2014年11月,张某男在未与刘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媒人介绍与朱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在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7月8日,太康县法院以重婚罪判决张某男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商丘市监狱。同年7月27日刘某女将张某男诉至太康县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女与张某男同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张某男起诉刘某女要求离婚未获支持后,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公然与朱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太康县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说明张某男与刘某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刘某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男的重婚行为对刘某女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予刘某女一定的精神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