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1 | 阅读:1087次
王某于2015年5月购买了免耕播种机(科海牌)从事播种工作。2015年6月9日下午,卫某见王某在村口等活,将王某带到自己承包收割后麦田边,双方协商好了播种的事宜、价格,由王某为卫某播种玉米。卫某称当时其提供了四袋玉米种,倒入了播种机仓槽,四袋玉米种系他人为其代买,没有购货票。王某在播种时采取往返播种方式,四袋玉米种子不足,卫某又购买了一袋,但未用完。播完后,当时卫某称是四亩地,王某收取了卫某100元费用。播后王某又到与卫某较近的同村的另一家播种。
在玉米苗长到有2尺多高时,卫某找到王某讲在播种时出了问题,其中一行玉米苗断垄现象严重,有的相距几尺,有的地方相距几丈才有一颗玉米苗,两人一同到地里进行了查看。后经人调解,王某同意将自己承包他人的一亩四分玉米赔偿卫某,卫某没同意。卫某要求王某赔偿其1000元,王某不同意。卫某为此起诉。起诉前卫某对其耕地出苗情况找人拍照,并支付拍照费150元。
诉讼中,根据卫某、王某要求,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下午派人到卫某玉米地进行勘验。发现该地块实为四亩五分五厘,玉米苗情况与卫某庭审中提供照片一致,一垄玉米苗出苗正常,一垄玉米苗出现断垄、缺苗现象,整个地块相同。在此地勘验后根据王某要求又到当日给卫某播种后的张国和家玉米地作了勘查,张国和家玉米出苗齐全。但张国和家属李某反映,当天王某给她家播种时二亩地下了四斤多玉米种,余下一半,她又找了另一个播种机播了第二遍。王某讲是当天就给张国和家播了二遍。李某并称,玉米一亩地的纯收入在500-600元之间,一亩地亩产1100斤左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义务。王某在承揽了卫某的玉米播种后,应当按质完成播种任务。本案由卫某提供的证据及通过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可认定王某为卫某播种的玉米缺苗情况均存在,其中一垄出苗齐全,一垄有断垄、缺苗现象。造成此种情况,王某称系卫某购买种子引起。对此卫某认为如属种子问题,不会出现一垄出苗齐全,一垄断垄、缺苗现象。并且在最后种子不足的情况下又购买一袋播种结果还是上述情况,这足以说明不是种子问题,而是播种机下种时出了问题。本院再结合当时王某对下一家播种的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定,应认定卫某举证属实。王某未按承揽要求完成播种工作,造成损失应由本人承担。但本案卫某在玉米出苗后多日才发现断垄、缺苗现象,失去了及时补救机会,对造成的损失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卫某玉米地是四亩五分五厘,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每亩玉米纯收入在500元至600元之间,再结合断垄、缺苗实际情况造成减产情况,确定减产损失600元,加上拍照取证损失150元,共计750元。此由王某承担630元,卫某承担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