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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专题(四)合同成立及生效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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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04 13: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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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283次
股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也存在着有效、无效、可变更或者可撤销还有效率待定的区别,那么股权转让合同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究竟是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还是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以后才能生效呢?公司法本身并没有作出非常明晰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时就开始生效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公司法》跟《合同法》在股权转让的问题上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原则上股权转让合同效率的认定也应当以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以审批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这样才有利于贯彻我们的社会公共政策目标,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应当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外商投资的股权转让,一类是国有股权的转让,就外商投资股权转让而言,只有股权转让合同经过外经贸主管机关的批准,也就是现在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合同才能生效,未经批准的合同,合同效率处于未生效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衡量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要批准生效或者登记生效的依据是什么?原则上应当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部门规章里面有关于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规定,或者说在地方性法规当中,有要求当事人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原则上都不应当判断合同效率有无的法律依据,只有这样的话才能贯彻法制统一的原则。
比如说曾经有一个地方律师向我反映,说某地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凡是股权转让合同一定要经过公证手续,不经过公证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际上我个人觉得,公证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和程序,所以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明明白白的非要约定合同要公证不可,只有经过公证合同才生效的话,原则上合同应当都采取成立生效主义的态度。但是成立生效主义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锁定或者控制合同效力。比方说当事人经常采用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方式就是一种控制合同效力的好的办法。比方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自办理公证之日起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约定的,所约定的条件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当然属于生效的。但是有一条,就是当事人约定的附条件也好,附期限也罢,应当符合自然的逻辑,不能违反逻辑自身规律的。
比方说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么约定,说合同,也就是股权转让合同从买方购买的股权在工商局办理变更之日登记起生效。这句话就违背逻辑,从逻辑顺序上看应当是合同生效在先,然后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在后,如果合同都没有生效,何来股权变动的行为呢?所以这样的约定有本末倒置之嫌,实际上也混淆了合同行为的效力和股权变动行为以及股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之间的区别,应当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这是一个层次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是股权的变动,标志就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进行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第三个层次的问题,就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标志就是工商局里面关于股东的记载发生了变更,这三个层次的问题,应当说是环环相扣,不容易混淆。
另外还有的时候股东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有的采取书面形式,也有的采取一定的行动来完成他们心目当中的股权转让合同。比方说在卖方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后,受让方就接管了公司,而且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但是公司的登记手续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也没有变更,如果说该公司是一家内资公司,它的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特定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的话,那么我们从受让方接管公司,由转让方接受股权转让款等一系列活动的行为本身可以推断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和履行状况,这样的话有一个好处,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挫败转让方在公司业绩好转之后,向受让方讨回股权的企图,这是第五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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