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专题(五)合同生效与股权变动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05 08:09:44 | 阅读:1385次


《公司法》第74条里头规定,说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署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里所说的转让股权,实际上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转让股权后应当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从逻辑上看应当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注销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应当在后。除了公司的内部股权变更登记之外,《公司法》第33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的行为,比如说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三款规定了公司外部股权登记变动行为,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股权变更或者股权变动的行为,一个是公司内部登记行为,一个是公司外部登记行为,那么公司内部登记行为产生的效力是股权变动生效,而公司外部登记的效力是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所以我们可以简称为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时候就视为股权交付,股东的身份包括股东的投资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开始移转的时间,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方面是有利于买方顺利的取得和行使股权。第二个好处,也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转让当中的应有法律地位。
从逻辑上看,应当说是股权转让合同这是当事人取得股权的手段,而股权变动是股权转让的目的,正因为股权变动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前提,所以买方要想顺利取得股权,应当重视缔约阶段和履约阶段的细节管理工作,特别是尽职调查工作。由于《公司法》采取了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生效对抗主义的基本原则,所以股权买方还要关注股权变动自身的法律规则,及时跨越公司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的双重法律门槛,以免股权转让、受让的目的落空。在这方面也有很多教训,一个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初,对于股权的转让方对目标公司了解的并不是非常清楚,进而在资产负债都不清晰的情况下,盲目的受让股权。第二个就是虽然受让的是很好的项目,但是由于长期怠于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长期没有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手续,导致了股权转让合同里面又出现了其他变数,比如说一股多卖的问题,再比如说在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情况下,由于长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效力常常打上折扣,所以要求当事人关注履约,更关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说是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环节。

上一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专题(四)合同成立及生效
下一篇:本案中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