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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为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岗位是 。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管理需要可对《岗位说明书》进行修订,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甲方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依法定货币形式每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以上约定的工资金额均为税前工资金额,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负担,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为扣缴。
2、乙方同意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即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时,月劳动报酬也随之变动,甲方可根据公司业绩、社会经济水平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职位变动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
3、甲方每月 日至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劳动报酬,如遇假日适当顺延。薪资核发周期为上月1日至上月底最后一天,缺勤天数相对的工资予以扣除。
4、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乙方拒绝领取的,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或者汇款被退回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6、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3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条 社会保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部分,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和工作移交后,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社会保险无法转移,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2、乙方生育、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以及在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相关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六条 规章制度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并告知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承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绩效工资金额和级别。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l、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下列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
①违反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②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
③违反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经甲方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
(7)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
(9)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公司规章制度中其他规定,乙方已知悉并应当遵守,如严重违反,甲方亦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金,具体详见甲方规章制度):
(1)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或一年度内累计旷工七天(含七天)以上(不含节假日);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9次(含9次)以上;
(3)在工作场所或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的;
(4)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商贸活动;
(5)违抗上司工作指令,不服从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情节严重的;
(6)对上司、上司代理人或同事施以暴行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7)仿用上司签字或盗用公司、上司印信;
(8)被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9)违反法律法规国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以上“公司”指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
5、乙方同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1)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
(2)直接责任引起重大内、外部投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3)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损坏设备、工具或浪费公司资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物质损害金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以上“公司”指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解除本合同。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甲方具有以下情形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因甲方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合同期满终止与顺延
(1)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截止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2)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3)以上两个条款可以并存。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的,优先适用第2种情形。
第九条 在职培训及保密、竞业禁止
1、乙方在职期间接受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合法附件。乙方如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研制开发取得的成果(包括设计文件、图纸、作业指引、客户资料、管理程序及标准、受控报表、宣传资料、投资经营规划等),其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设计资料、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报价资料、客户资料、合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乙方同意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文件,当甲方不能当面送达时,可依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现居住详细地址寄出,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当乙方住址变更,应在七日内将新住址书面通报甲方,否则甲方依照乙方本合同填写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乙方没有办理完离职手续擅自离职或恶意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及额外支付相当于五倍标准月薪的赔偿金,并且甲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3、甲方已将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告知乙方,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认可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内容,并承诺遵守执行。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4、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甲方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 温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