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1 02:33:34 | 阅读:1161次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苏某两人之间存在债务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苏某各自驾车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十字路口相遇,两人下车后,因协商债务问题发生了纠纷,并进行互殴,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苏某鼻、唇部打伤。经鉴定,苏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