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23 01:24:28 | 阅读:1016次
2016年2月10日19时19分左右,在新野县朝阳路与幸福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豫R16N36摩托(未定期安检)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骑的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电动车乘坐人樊某(王某之妻)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未定期安检的机动车辆,且发生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