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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多卖的效力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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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15 0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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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518次
一股多卖包括横向的一股多卖,也包括纵向的一股多卖。横向的一股多卖是指指某股东就同一股权分别和多名买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而纵向的股权转让买卖是指股东将其转让股权转让给后手,后手又转让给其后手,后手又辗转出让,在时间上是依次相随的。就横向的一股多卖而言该如何解决,类似于前几年在我们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没建立之前出现的一房多卖现象非常近似。一股多卖也会存在这种行为,有的公司股东第一天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并且收取了股权转让款,第二天又和本公司的老股东签订第二份股权转让合同,收取更多的股权转让款,最后究竟履行哪份合同,他就想履行第二份合同,但是第一份合同当中的买方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管理,所以最后产生了五六起相关的诉讼,这类情况是非常多见的。
处理的要义究竟在哪里?我个人觉得应当首先确认一条,就是股权一股多卖并不由于一股多卖变的都无效,换言之,一股多卖的合同原则上都有效,究竟哪些有效,哪些是可撤销的,我们应当把选择权交给那些受欺诈的买方,首先筛选出谁是善意的买方,善意的买方享有一个选择权,究竟是要求继续往前走,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说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如果说所有的股东绝大多数都要求撤销合同,只有一位股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问题就好解决了,对于多数人应当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那么对于这一位股东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该确认他的股东资格,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所有的买方都主张要继续履行合同,不继续履行合同不行,这可怎么办?如果说有五个股东都想购买某个股东出让的股权,每个人给1/5股权可能股东们都不同意,抓阄的方法可能他们都不同意,都想取得完整的股权,我个人觉得首先还是要鼓励买方之间进行友好协商,协商出他们认为都能接受的办法,但是如果不能妥善协商解决的话,我个人觉得,应当优先尊重那些实际上已经行使股权的股东。假如其中有一位股东已经开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了,而且也形成了一套特定的营销体系或者经营理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尊重这位股东股权的获取,有利于稳定公司的经营秩序,那么出于企业维持的原则考虑,应当确认股权由这位实际行使股权的股东或者买方行使。至于其他买方只能够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责令卖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当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横向上的一股多卖。
关于纵向的一股多卖,实践当中也多有产生,有的时候一天之内一个股权可能会一股三卖或者四卖,早晨吃早茶的时候先卖一道股权,吃午饭的时候,买主又再次出让,出现第二道股权转让,到下午又可能把股权又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吃完饭晚时候又可能转让给第四人,第四人在吃夜宵的时候又可能把股权转让给第五个人,这种股权转让非常多,我个人觉得,如果说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作为股权转让的标的物也真实合法,就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流转的范畴,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买卖层次过多而无效,而且这里头有一条,就是聪明的商人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方式化解自己的合同风险。比如通过附条件约定,说如果我从张三那里能够取得某份股权我就转让给李四,这种约定由于事先也警示了受让方关于交易的风险,应该说这样的合同如果环环相扣,互相协调也不会产生违约的问题。即使发生了违约行为,守约方也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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