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7-12-20 03:30:55 | 阅读:1164次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我们发布的一句话、一张图,都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徐先生就因为自己发的一条微博惹上了官司。
本期案例
在2015年4月,徐先生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名儿童受伤的9张照片,微博的文字内容为:
“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
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
徐先生在微博中提及的孩子,是一名10岁的小男孩施某,在2年前经过登记,由父亲的表姐收养。
微博发出后,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公安机关也介入调查。网友们除了指责男孩的养父养母之外,还指责孩子的亲生父母,说他们遗弃孩子。
于是,施某的亲生父母就把徐先生告上了法院:
他们认为徐先生未经许可使用了孩子的照片,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
毫无事实依据却声称孩子受到虐待,使孩子养母受到众人指责,人为伤害了孩子与养母的关系,严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
此外,徐先生的微博发出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使自己无端背上了遗弃孩子的骂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因此要求徐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共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徐先生则说,自己发微博是为了孩子着想,发布照片时做了马赛克处理,微博内容也没有任何损害施某形象的言论,更重要的是,自己曝光的事,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属实,不是无端造谣,不能算侵权。
当然,从施某亲生父母的角度看,不管虐待事件是否属实,徐先生的微博发出后,自己一家就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背上了骂名。
那么,徐先生到底有没有侵权呢?
法律依据
首先,就肖像权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条)。
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二条第六款)。
法院意见
徐先生使用施某的照片,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是本意是为了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保护施某的合法权益,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施某本人权益的需要,不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不算侵犯肖像权。
就隐私权而言,法院查明,徐先生发微博的时候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模糊处理,照片也打了马赛克,更没有透露施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并不能让别人轻易地对号入座,因此没有侵犯隐私权。
不过,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即便曝光的事情是真的,徐先生的行为也应该侵犯名誉权了吧?
这个判断也是不对的。
为什么呢?因为名誉权侵权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施某受到虐待的事实客观存在,徐先生发布的微博,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在用语上也不存在侮辱和诽谤,因此并没有侵犯施某及其父母的名誉权。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施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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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纵观整个纠纷,焦点在于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之间的界限,幸运的是,徐先生把握得很好,对照片进行了处理,也没有透露姓名和住址。
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当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时,可以大胆曝光,只要把握好曝光信息的尺度,不造谣、不偏激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