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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为什么不是天经地义的

来源:本站 | 时间:2017-12-21 02:46:04 | 阅读:1408次

平常,我们经常能听到“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种说法。那今天就来聊一聊欠债还钱这件事。

还是从一起真实的纠纷讲起。

 

本期案例

蒋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在镇上开了个小店,卖农资产品,也就是化肥、种子之类的。由于生意做得不是很顺利,蒋先生去进货的时候时常跟人家赊账,从2009年到2012年,累计赊欠货款达到了一万五千多元。

 

2012年底,蒋先生因病去世,这下供货商急了,就多次上门催账,但是周女士都拒而不见。于是供货商就告到了法院。

供货商还了解到,蒋先生和周女士有一儿一女在外地打工。

俗话说“父债子偿”啊,于是把蒋先生的两个子女也列为被告,要求周女士和她的两名子女共同偿还赊欠的货款

最后,法院判决由周女士偿还赊欠的货款,但是两名子女不用承担偿还的责任。

 

 

 

让周女士还钱其实很好理解,且不说小店是夫妻俩共同经营的,即便只是由蒋先生一个人经营,赚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欠的债自然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两名子女为什么就不用承担责任呢,他们不是一家人吗

 

法律依据

原来,这两名子女认为自己在外打工已经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继承父亲的遗产,做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把他们的遗产份额都留给了母亲。

 

 

就是这样的声明,让法院判定他们不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欠下的债务。

虽然同属一个家庭,但是父母和子女终究是不同的主体,谁欠下的债,就应该由谁来还。

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之间之所以存在共同债务,不是因为夫妻恩情,而是因为基于婚姻,双方形成了财产共同体,有共同财产,但子女跟父母之间只存在血缘关系,是没有共同财产的,只要不是他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就不该算到他本人头上。

 

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其实都是老的观念,在现代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有两种例外情况才会导致所谓的“父债子偿”或者“子债父偿”

哪两种呢?

 

第一种是欠债的父亲或者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合理债务,那么债务就由监护人负责偿还。比如说,老爸患了精神病,儿子或者女儿是他的监护人,那么老爸欠的债就由作为监护人的儿子或者女儿来偿还,但是依然是以老爸的财产来偿还,严格来说不算是“父债子偿”。

 

 

 

第二种情况是,欠有外债的父亲或者母亲去世了,子女继承了遗产。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需要用遗产来还债,但也仅限于遗产的价值。

如果欠了10万块钱,遗产总共算下来也就8万,那么还8万就是尽了本分了,剩下那2万,还钱是人情,不还钱也完全合理,讨债的人要是逼着人家还清那剩下的2万,那就违法了。

 

***

前面讲的案例显然不属于第一种情况,蒋先生的子女自愿放弃了继承权,所以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债主只能找周女士讨债,不能找她的儿子和女儿。

 

 

 

有的朋友可能会觉得,儿子和女儿放弃了继承权,债务就落到周女士一个人身上,子女不帮忙还债也就算了,法院这么判,也太无情了吧!

其实,这个判决并不能说明法律无情,因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偿还外债导致周女士生活困难,那么子女就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帮助。

债务问题和家庭问题,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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