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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失火自家遭殃 证据不足无奈败诉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138次

邻居商店失火,消防人员在救火过程中导致自家部分物品损坏,心痛损失,将邻居告上法庭。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日原告租赁新蔡县蔡州商城北门门面一间,从事快餐服务。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系门店生意邻居,2014年5月23日6时10分许,被告李某经营的烟酒副食批零部二楼发生火灾,后经新蔡县消防大队扑灭。2014年7月23日新蔡县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二层阁楼东侧房间西南角;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雷击、自燃、吸烟、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不排除室内电器线路故障、外来飞火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被告李某对该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驻马店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8月25日维持新蔡消防大队火灾认定书。2014年12月20日驻马店市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原告财产损失为11677元。原告诉称因该火灾导致受到损害。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财物损失11677元,7个月经营损失63000元、房屋损失175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936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案原告刘某诉称因被告李某门面发生火灾导致其受到损失,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诉的损失与火灾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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