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2 01:46:24 | 阅读:1401次
债权人拿着债务人亲笔书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偿还借款,最终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传销行为而发生纠纷。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传销行为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起诉。
2016年6月20日,张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李某某,要求其偿还借款2.5万元,并提交借条一张。一审中,张某某主张,该借款是李某某投资乐普森基金项目时,因资金不足,刑事辩护律师,她为李某某垫付的2.5万元项目款。一审法院认定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李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张某某是为了取得她的信任,自愿垫付2.5万元,自己出具给张某某的2.5万元借条是张某某垫付给她的用于购买乐普森基金的钱,她并没有实际收到张某某的2.5万元。张某某辩称,2.5万元是李某某儿子为做生意而向她借的钱。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对于2.5万元的用途在一审和二审中说法不一致,且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条是李某某为其儿子做生意而借的钱,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张某某提交的2.5万元借条系张某某承诺为李某某垫付的投资乐普森基金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号)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发生本案借贷关系时均知道所借款项用于购买乐普森基金,而乐普森项目已被确认为非法传销行为,二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一审将该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判决不当。据此,三门峡市中院做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