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30次
2015年4月17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并搭载着同样喝了酒的吴某,由西向东行驶在路上,在行驶至禹州市方岗乡卫生院门口时,与对向驶来的电动车相撞,吴某被甩出车后死亡,刘某左臂骨折。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每100ml血含乙醇123.516mg。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吴某近亲属到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禹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并在经济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