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9-06 03:08:04 | 阅读:1017次
在南阳市卧龙路某餐厅,店长为赵某,售卖各种粥类、烙饼和包子,康某负责揉面和蒸包子。2015年5、6月份以来,张某根据康某提出购买泡打粉的需求,购买泡打粉后交给康某,康某在店内使用泡打粉制作烙馍、包子并销售。2015年8月20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的烙馍、包子提取后,经检验,铝的残留值为251.3mg/kg,超出正常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两人是初犯且认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