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29 09:18:51 | 阅读:936次
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婚当天,原告经媒人给被告彩礼33000元。后原告又为被告购买金戒指一个,金精珠一个。2016年春节,原告家人给被告现金2600元。2016年农历二月二,原告方去被告家“要好”,又给被告大礼6000元。两人眼看就要走进婚礼的殿堂,然而两个90后的年轻人在微信上聊天时产生了矛盾,互不相让,继而发生争吵,女方提出分手,并返还了33000元的大礼,剩余彩礼没有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5000元。
虞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元,金戒指、金精珠各一个,其他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