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2-28 07:19:01 | 阅读:1140次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永城市裴桥镇张庄村张庄东地犁地时,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陈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张某用手朝被害人陈某脸部煽两巴掌,后陈某倒地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陈某均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其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害人陈某死亡时不满47周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赔偿丧葬费15151.5元、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99.75元,合计人民币168831.85元。永城市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