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29 03:24:31 | 阅读:1043次
2016年5月,某日,被告人赵某某趁妻妹杨某丙来家做客之际,将杨某丙钱包中的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窃走,并于2016年5月8日用该信用卡在濮阳市新商贸消费985元,取现5000元。案发后赵某某妻子杨某甲已将钱全部退赔。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