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26 07:58:26 | 阅读:1067次
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乙酒后到被告人谷某某家,因之前两家孩子吵架一事前去理论,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谷某某用小椅子将刘某乙左眼砸伤。经鉴定刘某乙面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判决结果】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与被害人因锁事发生纠纷,本应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正确处理所出现的矛盾,而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孩子们在一起打闹玩耍,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作为家长的被害人刘某乙在孩子与人玩耍发生争吵后,不但不去想办法平息,反而借酒劲儿到被告人谷某某家前去理论,因言语过激激怒谷某某,双方大打出手,最终自己受了轻伤,也把谷某某送进了牢房,可谓是“两败俱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孩子之间有矛盾、冲突是很正常的事,作为家长要站在大局高度,从长远出发,指导孩子之间加强沟通,和平解决问题,切莫因“护犊心切”发生不理智行为,导致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