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26 02:21:02 | 阅读:977次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乘坐三轮出租车,从卫辉市到鹤壁市淇滨区某摩托车销售处,以购买摩托车为名,与工作人员协商价格,在与工作人员谈好价格后进行试车时,将摩托车骑走未归还。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
“巽而止,蛊”,绝不是运用于窃取公私财物,为自己躲过法律的制裁。徐某也是“枉费心机空费力,雪消春水一场空”。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行为性质,不要做出触及法律红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