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2 00:46:09 | 阅读:1040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同为新乡市高铁东站拉客的出租司机。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汪某某与李某因争抢一名去长垣的乘客发生了纠纷,继而发生互殴,期间,汪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的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眼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行为也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