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2-01 08:25:43 | 阅读:1028次
2009年底,被告人陈某通过街头办假证的电话,伪造了原其和父亲居住所有的土地使用证,2010年,陈某用伪造的土地证在县房管局骗领了房权证。2011年8月25日,陈某利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骗领的房权证做抵押,从某典当公司借款25万元,在支付一部分利息后未能偿还剩余本息,并潜逃外地。2013年2月,典当公司起诉陈某,经法院缺席判决,要求陈某支付下余借款本息。2013年10月,典当公司申请执行立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在对陈某所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发现陈某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假证。典当公司遂于2014年6月报警,舞阳县公安局对陈某展开网上追逃。2014年8月16日,陈某在成都市双流机场候机厅被当地公安抓获, 8月2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8月24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和某典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的贷款本息,取得了典当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已经和典当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陈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制假证屡禁不绝,与买假证行为有直接关系。卖假者是为了谋取暴利,买假者也是为了自身利益。提醒公民应了解买假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要以身试法。另外建议政府部门实行证件登记信息联网,提高真假证件的识别能力,铲除假证存在的空间和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