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2 02:27:10 | 阅读:940次
被执行人侯某某拖欠申请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镇信用社二十万贷款及利息,至今不还。申请人向濮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窦某某即以侯某某的名义多次与法院接触,并接受询问,窦某某均在相应的笔录及回证签字,并承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后经执行法院多次催促,窦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后经执行法院向侯某某所在村委会及户籍所在派出所多方核实,确认窦某某并非被执行人侯某某。
濮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窦某某冒充被执行人侯某某参与法院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法院正常执行活动,遂作出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