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9 07:33:21 | 阅读:1075次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以4200元价格购买李某甲位于平舆县高洋店镇三所楼南面南北生产路西侧75株杨树。同年年底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树全部伐掉。经林业工程技术鉴定,所伐树木为杨树,林木蓄积26.222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