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052次
2014年3月11日10时许,吕某在家门口铺路砌砖时,遭到陈某及其妻陈某甲等人阻拦,致使双方发生厮打。吕某与陈某等人发生厮打过程中,吕某用瓦刀将陈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陈某受伤后到南阳市万和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5416.99元,期间各项门诊检查费377.3元。2014年9月22日14时许,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民事未赔偿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