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8 07:56:13 | 阅读:953次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机械,在其承包经营的石子厂范围林地内挖山采石,尔后加工成石子对外出售盈利。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呈漏斗状,矿区矿口面积达8.7亩;其碎石子堆放现场占地面积13.1亩,共计非法占用农地21.8亩。
内乡法院认为,张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在山坡林地范围内挖山采石,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