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8 08:01:40 | 阅读:990次
2016年3月2日23时许,父子二人来到南乐县寺庄乡卫生院,父亲张某乙望风,儿子张某甲用“T型锥”撬锁,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红色五羊三轮牌摩托车及车上方的玻璃货架盗走。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元、玻璃货架价值人民币28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发现了张某甲还有三次盗窃,偷得一辆红色宗申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银灰色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粉色自由客电动自行车。张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全部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张某乙有前科,均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