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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罚不悔改 再次盗窃又入狱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30 06:54:52 | 阅读:1010次

被告人彭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10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5月2日5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夏邑县一乡镇某网吧趁被害人张甲、张乙睡觉之际,将二人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红米手机各一部盗走。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1490元;同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夏邑县车站镇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家,在堂屋内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1099元;同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夏邑县车站镇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程某某家,在堂屋盗窃现金120元;同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夏邑县车站镇某小区内,采取隔窗挑包的方法,盗窃被害人孙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600余元、华硕手机一部。经鉴定,华硕手机价值640元。共计22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手机三部,已分别退还被害人张甲、张乙、孙某某。另查明,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彭某因盗窃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10日因盗窃被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2011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后又多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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