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1 08:30:06 | 阅读:910次
2014年9月28日,平舆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王某的装修款75000元,但付某某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不愿偿还王某的装修款。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平舆县法院强制执行才偿还20000元,剩余55000元付某某一直拒绝偿还。经查,被告人付某某在北京有一套价值26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在平舆县有两套房产,在平舆县x乡街上有一间门面房,有一辆奔驰e300轿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强制执行通知书已依法送达,作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