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1 11:15:19 | 阅读:967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在负责河南省某某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禹州市某某医院中药销售业务期间,为了提高个人销售业绩,多得劳务费,按照每月药品销售额的5%,分9次共给该医院药剂科原科长梁某(已判刑)回扣款65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禹州市某某医院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积极缴纳,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