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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1 07:24:07 | 阅读:1084次

  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实际领域

  吕祖善指出,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关系到整个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应综合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国的现实国情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

  综合各方意见,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易或者服务易的经营活动”。

  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

  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区分一般的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吕祖善介绍,在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因此,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了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

  关于电子合同,草案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电子合同的订立、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以及电子错误等内容。

  关于电子支付,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

  关于快递物流,草案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草案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方面,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

  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

  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争议解决。在适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余启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吕祖善指出,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刑事辩护律师 ,促进贸易便利化。

  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

  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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