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1 07:40:30 | 阅读:966次
2016年1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夏邑县某服饰广场内,见被害人李某正在试衣服,顿起歹意,遂趁其试衣服将上衣放在衣架上之机,将李某放在衣服内的1400余元现金盗走。李某的家人发现后,被告人肖某遂将所盗现金扔于地上。李某的家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肖某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肖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肖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