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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胁迫打下借条 老板持借条追讨败诉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1 02:10:36 | 阅读:942次

老板儿子花钱大手大脚,员工碍于情面违心借钱给老板儿子,然而老板知道后,并没有约束教育儿子,反倒采用非常手段胁迫员工反过来为其打下借条,然后持条起诉员工。7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借款案,虽然老板持有借条,但法院认定这张借条属被告受胁迫所写,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0多岁的张某是许昌一公司老板,马某是张某公司一名业务员。张某儿子张小强(化名)也在该公司帮着父亲打理生意,张小强和马某年龄相近,平时关系相处融洽。张小强花钱大手大脚,没钱的时候就会找马某借点,碍于老板的情面,马某数次将钱借给了张小强。后张小强一次性给马某打了一张38000元的借条,但所借的钱始终没有归还。张小强欠着自己钱,公司几个月没发工资,马某要回来了一部分业务款也就没有上交,后干脆辞职。

马某的行为让张某父子很生气,两人商量后,于2014年2月25日下午与其他两人将马某从许昌拉到附近临颍县农村一耕地机井房内,让马某为张小强写了还款38000元的收到条、为张某写了10000元的借条。刘某父子等人走后,马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马某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小强归还借款38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小强支付马某3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协议还载明马某于2014年2月25日所打38000元的收条无效。

2016年1月,张某持马某为其所打的10000元借条,向魏都区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归还借款。庭审中,马某称此借条是在胁迫下所写,并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笔录、在魏都区法院开庭时双方调解笔录。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上午向其借款10000元,但同日下午就与其子张小强一起将被告胁迫至临颍县打下38000元的收条,明显不符合逻辑和生活常理,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是在受胁迫下所打借条,符合案件事实,法院予以采纳,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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