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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菜市场对面一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郭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旁的酷派大神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82元。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汽车站对面一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李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旁的仙米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4元。201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汽车站对面一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旁的酷派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4元。2015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汽车站对面一网吧内,趁在此上网的赵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旁的步步高VlV0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