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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逃避执行 机关算尽被判刑罚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9-05 02:50:13 | 阅读:838次

为了规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淮阳县居民王某不惜净身出户与妻子办理离婚登记,不料法网恢恢,王某最终难逃法律制裁。9月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自诉人崔某、谢某控告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4月14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崔某、谢某与王某、杨某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崔某、谢某位于淮阳县城关镇龙都大道中路91号三层砖混结构住宅楼房屋拆除费用216000元,重建费用574242.3元,装修费用5047.2元,合计795289.5元,及案件受理费10800元和评估费34000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2015年6月2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选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选择同妻子翟某在淮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在淮阳县城钟楼街中段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一切债务,离婚之后无论发生任何债务归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男方自动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2015年7月27,自诉人崔某、谢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该院依法向被告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向太康法院报告财产,被告人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在执行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给付自诉人崔某现金18.7万元。2016年1月6日,崔某、谢某向太康县公安局控告被告人王某,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崔某、谢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选择与其妻子翟某办理离婚登记,并把财产约定全部给女方,自己净身出户,其行为通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从而规避法院对其执行,且其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完毕,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其行为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在执行期间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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