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2-02 08:00:58 | 阅读:1030次
2015年5月24日,高某从开封市到南阳时找朋友玩未果,带来的钱也所剩无几。第二天,高某应聘到某钢材市场工作,当日晚上19时50分,高某窜至该店二楼财务室,乘无人之际将李某钱包内2300余元盗走挥霍。2015年5月27日下午,高某在南阳市纺织站附近被该店员工周某、王某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高某于2013年因盗窃犯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