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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赵某预谋并分工后,在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某小区门在地图中查看口,张某将被害人停放的奔驰车的左右两侧倒车镜镜片(经鉴定价值9150元)掰掉并藏匿,在现场留下写有带有手机号的纸签。经短信联系,向被害人索要1000元钱,受害人汇款1000元后,在短信告知的地点找到该镜片。后三人以同样的方法在商丘市区、永城市区、三门峡市、信阳市、新密市、陕西省渭南市、陕西省咸阳市等地疯狂作案29起,被卸掉倒车镜镜片轿车多为宝马、路虎、奔驰、英菲尼迪、保时捷等豪车。三人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共计15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先盗取他人汽车倒车镜镜片后索要钱财的方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王某、赵某系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