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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单元门口,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郭某发生争吵,并对其母亲进行殴打,郭某大声呼救。被害人李某听到呼救后,遂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王某殴打并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侧肱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李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