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资讯

借着酒劲打伤人 寻衅滋事被判刑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2-29 08:35:06 | 阅读:951次

俗话说:酒壮英雄胆。一点不假,但是有钢要使到正棱上。李某某就是因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结果触犯刑律,害人又害己。11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雪枫路一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李某某与他人到路边花坛小便时溅到路人杜某某鞋上,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借着酒劲伙同他人将杜某某、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杜某某的伤均系轻微伤。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同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酒后滋事、欧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无辜,将人致伤,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篇:款不按期 拖延加倍计
下一篇:上网欠费还耍横 打人抢劫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