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022次
2015年3月1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豫NRL***号三轮摩托车沿县城关镇步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一物流门前时,将行人刘某某撞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的伤属重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经公安交警调解,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父亲刘某甲达成协议,李某某赔偿刘某某25000元(当日交付),刘某某家属对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