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30 06:38:59 | 阅读:907次
2014年11月6日18时左右,被害人朱某将购买的一辆型号为KawasakiZX-600的绿色川崎手摩托车停放在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北段土地局家属院公共存车棚内,该车未上大锁。第二天8时许,他发现该摩托车被盗,遂拨打110报案。
2014年11月上旬,被告人刘某在安阳市中州路南段的旧车交易市场欲购买摩托车方便出行,在明知摩托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5000元的低价购得该川该崎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万元。
2015年1月8日上午,被害人朱某接到朋友电话称其在殷都区梅东路和安钢大道交叉口向西200米一个摩托车修理部看到了一辆疑似他丢失的摩托车。他立即赶到该摩托车修理部后发现该绿色川崎摩托果真系其丢失车辆,遂在修理部等待,将前来取车的刘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