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6 08:12:33 | 阅读:1082次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6年1月27日凌晨2时至5时期间,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辣椒市场南侧楼后面室外的10包辣椒(共420斤)分两次盗走并存放在自己家中,准备售卖从中获利。经鉴定,该被盗的10包辣椒(共420斤)价值264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