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88次
2013年周某甲在南阳市卧龙区进行修路施工的过程中,曹某某伙同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均已判刑)组织群众以阻挡施工车辆、拉扯开工仪式的鞭炮等方式多次阻碍施工,导致工期延误。后周某甲被迫找来中间人前去协调,经中间人与曹某某多次协商最终决定由周某甲支付20万元后曹某某等人才不再阻挡施工。2014年4月底,周某甲将20万元现金交给中间人,由中间人转交给曹某某等人。曹某某等人在得到20万元后,伙同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分肥,其中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各分得三万余元,余款分给参与阻挡施工的群众。案发后,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周某甲。2014年12月29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挡工地正常施工相要挟,向被害人勒索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