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77次
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5月3日,被告张某之子在回家时扯原告孟某家的树枝,引起孟某不满,被告张某之妻史某为此与原告孟某发生争吵,被告张某见状即朝原告脸上打了三巴掌,原告又朝被告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原告孟某受伤后于当日入住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综合症,面部软组织肿胀,住院治疗9日,支付医药费用6144.34元,放射费780元,化验费40元,合计6964.34元。后夏邑县公安局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对孟某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小孩扯树枝发生争议,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有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