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9-03-15 01:56:48 | 阅读:1486次
基本案情
原告昃某(女)与被告阚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昃某曾于2010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2017年6月份,原告昃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12月份,原告昃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昃某(女)与被告阚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昃某曾于2010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2017年6月份,原告昃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12月份,原告昃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来源:淄博市博山区法院